在查驗過程中對所驗貨物的品質、類別等無法確定或鑒別不清的,不得擅自處理,應及時報告并交由
海關的化驗中心或委托的檢驗機構進行鑒定,陪同查驗的進出口收發貨物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向
海關收取《取樣清單》,并和海關人員共同對提取的貨樣進行加封,簽字確認。
收發貨人的主要義務是:
1、海關查驗貨物時,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到場,并按照海關的要求負責搬移貨物、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等。
2、海關查驗貨物時,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場陪同,并按海關要求提供查驗貨物所需的單證,回答海關提出的問題。
3、海關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(包括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境內運輸工具)時,運輸工具負責人或有關責任人應當到場,并根據海關的要求開啟艙室、房間、車門,有走私嫌疑的,并應當開拆可能藏匿走私貨物、物品的部位,搬移貨物、物料。
對超期未報、無主貨物,海關查驗部門可徑行查驗,決定徑行查驗時應通知有關進出境貨物所在場所的管理人員到場,并在查驗記錄上簽注意見和署名。